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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工作补发工资申诉书范本(申诉成功)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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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朋友被单位无故停职的,要申请补发工资该怎么办?

恢复工作补发工资申诉书范本(申诉成功)

我本是信用社正式职工,14年前被主管单位无端停职停薪,至今没有接到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我每年坚持要求恢复工作,屡屡遭拒!上千次上访无结果!!我的困难谁来管!!! 申诉人:xx(又名xx 、xx) :女,45岁,原中国人民银行xx 县支行商业街城市信用社职工,住xx 省xx 市xx 县xx 镇。联系电话:

申诉请求:确认我与信用社的工作关系,落实职工待遇

偶然疏忽,导致同事重复记帐

我于20xx年在中国农业银行xx 自治区xx 县支行参加工作,20xx年4月转为正式职工。20xx年5月17日我从xx 县土城子信用社调入中国人民银行xx 县支行商业街城市信用社,担任储蓄会计。

20xx年8月13日中午1时许,我和信用社的另一名职工xx 值班时,xx 县人行干部xx 到我信用社存款,我接过xx 所填存款单据及xx 元现金,经核对计入xx 存折。因为当时我的手章锁在抽屉里,我没有带开抽屉的钥匙,就把xx 所填的存款单据及xx 元现金交给正在玩扑克牌的xx ,要他在存折上盖他的手章。

同年8月23日,我发现xx 的存折与账目不符,便向xx 询问原委,xx 说不知何故。当时我看到xx 的存折在8月13日进入两个xx 元,但是,卡片帐上只记了一笔,xx 的原始存款凭据也只填了一张,存折上有一笔没有加盖我的手章。由此可以推断,是当日xx 接过存折和现金时给xx 重复计入了xx 元存款。在场的.信用社主任xx 同意将没有盖我手章的一笔划掉,同时在场的xx 也没有表示异议。

颠倒黑白,调查结论违背事实

本来是一次微小的记账失误,失误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再说记账失误也不是我一人造成,所以,我没有把这看作大事。令我始料不及的是,8月24日xx 县人行行长xx 到我们信用社召开职工大会,会上xx 不顾事实,逼我承认拿了xx 元,甚至不听我申辩破口大骂,当众侮辱我的人格。8月25日,xx 县人行金融系统纪检部门根据xx 的旨意,停止我的工作,成立调查组,专门调查所谓我丢失储户存款一事。其实凭储蓄底帐,很容易查清事实。但是在xx 的干扰之下,调查组不顾事实,竟然做出我“丢失储户xx 元存款”的结论,并责令我赔付xx 元。这样的结论对于我个人来说 ,不仅仅是xx 元的损失问题,更重要的是我对名誉人格的极大贬低,这当然受到我强烈反对。

职务被停,工作岗位莫名丢失

x 年x 月x 日我被停职,x 年x 月xx 县人行行长办公会议作出限我三个月内调出人行城市信用社,否则给我行政纪律处分的决定。这个决定本来就没有法律依据,再说我经过努力也没有办成工作调动,三个月后单位也没有对我作出其他处分。因此,我一直认为自己还是人行城市信用社的职工,我多次找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涉要求恢复工作岗位,但至今被拒绝。

20xx年“人民银行xx 县支行商业街城市信用”社改名为“xx 城市信用社”,并移交给城市信用联社管理,在人、财、物移交清单中,我包括在移交人员名单之中;后来“xx 城市信用社”又归属农村信用联社管理,更名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 信用社”,我再找单位领导要求上班,同样被决绝。 就这样,我的工作岗位至今没有恢复。

多年上访,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被停职后,我一直不服,每年都找原工作单位“xx 信用社”领导和上级机关要求恢复工作、补发工资和停职期间的福利待遇,但是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x 年7月人行x 分行对我上访问题进行调查处理,xx 县支行作出处理意见,提出在我提供经济责任担保后方可安排工作,同时认为我和原单位领导和职工已经伤感情,不便回原单位工作,拟由农村信用联社安排到其他社工作。x 年1月xx 信用社将该处理意见通知给我,我对此表示同意,随后我提出由我的丈夫或者姐姐为我提供经济担保,但是遭到当时县人行行长xx 的拒绝,xx 要求我必须保证不再上访、保证调出原单位才接受我亲属的经济担保,我认为这些要求无理,没有同意xx 提出的条件,我的工作问题因此再次被搁置,此后,我一直上访到现在。

上访有理,为何至今不见结果

我原是中国农业银行xx 县支行的正式职工,x 年通过正常工作调动程序到中国人民银行xx 县支行下属的商业街城市信用社工作,因此,我与信用社存在无可争议的劳动关系。x 年9月xx 县人行行长办公会议作出限我三个月内调出人行城市信用社,否则给我行政纪律处分的决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成为解除我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 xx 年“人民银行xx 县支行商业街城市信用”社改名为“xx 城市信用社”,并移交给城市信用联社管理,在人、财、物移交清单中,我包括在移交人员名单之中;后来“xx 城市信用社”又归属农村信用联社管理,更名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 信用社”。这些变化是上级单位根据国家统一政策作出的有关信用社经营管理方面的调整,不能成为信用社解除原职工劳动关系的理由。事实上,信用社没有任何其他职工因为上述变化,解除劳动关系,而是自然成为更名后信用社的职工。无论是作为行政主管机关的人行xx 县支行,还是更名前后的信用社从来没有通知过我解除我与信用社的劳动关系,我完全有理由要求确认我是信用社职工、恢复我工作岗位、落实职工待遇,并且赔偿我被停职期间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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