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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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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操作办法

为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可以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合作的北京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十二家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社会保险费的银行缴费。用人单位通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以上银行可以选择批量代扣、柜面缴费、网银缴费的方式,按时、准确、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部分 单位登记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按相关政策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

(二)用人单位的名称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在四险及医疗系统中一致;

(三)四险与医疗系统中选择的月报缴费模式一致,其中在四险中选择“子公司”或在医疗中选择“集中”模式的不能选择银行缴费;

(四)四险与医疗的参保区(县)一致;

二、用人单位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须先与开户银行约定缴费方式后,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签订《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一)手续,《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社保经办机构留存,一份用人单位留存。

三、新参保的用人单位通过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在“新参保单位网上登记”模块选择银行缴费途径,阅读并同意《协议》条款后,录入“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和“账号”;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还须提供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并附其他相关的登记材料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新参保登记审核手续。

四、已参保的用人单位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的,已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可通过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在“银行缴费信息”模块阅读并同意《协议》条款后,录入“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可通过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下载专区”,进入“社会-保险登记”下载《协议》文本,也可到经办机构领取《协议》。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还须提供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缴费途径变更手续。

五、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核对《协议》附表《单位银行信息》与《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致后,在四险系统中接收用人单位网上申报数据;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经办机构在前台录入相应信息。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的信息,与其纸介申报材料一致的,在两份《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上签字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章,一份留存,一份返用人单位。

六、零余额账户的'用人单位,如果选择银行缴费途径,只可选择到银行柜台缴费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或“账号”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变更后的《单位银行信息》(见《协议》附表)一份以及《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于每月的5-25日期间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开户银行账户信息手续,变更后的信息在次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生效。

八、用人单位缴费途径由银行缴费变更为社保缴费的,应携带终止银行缴费书面申请原件一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与每月5-25日期间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信息在次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生效。

所属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并核对一致后,在四险系统中变更缴费途径,变更成功的,原《协议》终止。

第三部分 收缴月报

一、当月收缴月报生成

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每月28日(2月为26日)分别生成四险和医疗收缴业务月报,于月末最后一天前发送财务并结账。四险、医疗收缴业务月报发送财务后分别打印转财务报表:

1.四险报表:

(1)《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月报核对表 (表八)—汇总表》(见附件二);

(2)《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月报核对表 (表八)—银行缴费》(见附件三);

(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月报核对表 (表八)-社保缴费》(见附件四)。

2.医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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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汇总表(表十四)(汇总表)》(见附件五);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汇总表(银行缴费)》(见附件六);

(3)《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汇总表(表十四)(社保缴费)》(见附件七)。

二、当月月报收缴

(一)月报数据的核对与接收

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于每月4日前通过系统接收同级业务部门转来的四险和医疗收缴月报数据,与业务部门签字确认的相关报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系统中进行确认。经财务部门确认后,业务部门不得对本月月报数据进行修改。

(二)月报数据上报

1.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核对确认医疗收缴月报数据后,将缴费途径为“银行缴费”的单位月报数据发送四险系统。

2.四险系统自动接收医疗系统银行缴费数据后,与四险系统银行缴费数据合并,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汇总生成五险银行缴费数据,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五险月报核对表(银行缴费)》(见附件八)签字后转财务。

3.经办机构财务部门通过系统查询五险汇总银行缴费数据,与经业务部门签字确认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五险月报核对表(银行缴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每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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