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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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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问题的复函

(97)鲁社险函字13号19971216

滨州地区劳动局:

你地区邹平县劳动局十一月四日《关于鲁劳发[1997]6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所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作为遗产处理及如何分配”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死亡职工遗属的一种经济补偿,不能作为死亡职工遗产对待,其领取顺序为:1、有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无配偶的,发给父母;2、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4、既无父母又无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①子女②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周岁的弟妹③其他供养亲属④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

请你们将上述意见告知邹平县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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