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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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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强化社会监督,促进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二条 社会监督员由市、区、(市)局从各级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执法管理相对人中聘请。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的条件

(一)熟悉法律法规和城管执法部门职能,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热心和关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关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三)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第四条 聘请社会监督员的人数,由各区(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二年。期满后,聘任单位根据需要,在征得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确定后,由所聘单位分别颁发聘书及《社会监督员证》。

第七条 市局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各区(市)局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监督范围为辖区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城管理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和遵纪守法等情况;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客观、公正地评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办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有权现场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检查、纠正执法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和办理公务时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存在工作方法简单、明显不负责任、不文明执法、态度粗暴、队容风纪不整、执法不公等现象,有权当场指出并予以纠正,执法队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

(二) 有权对执法队员提出咨询意见,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执法队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有权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听取、收集社会各界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举报、投诉、控告和意见,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反馈,共同协商研究改进办法;

(五)对群众投诉的问题,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质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协助、配合,并予以答复;

(六)对群众举报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可监督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七)对调查处理不及时,处理结果不满意,有权提出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机关反映。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二)带头遵守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使监督权要合理、公正;

(三)积极向社会各界,重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宣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能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积极沟通执法队伍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社会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存在的不正之风或违法乱纪行为要给予警示、勇于批评指正;

(五)监督员在实施监督时应出示《社会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员持《社会监督员证》只能从事与监督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支持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

(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并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监督员提出的问题,除法律规定保密的外,都要实事求是的予以解答,不得推诿搪塞。

(二)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做好记录,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三)市局纪委监察室转发的社会监督员反映、转递的事项要认真办理,一般事项两周内办结;复杂事项一个月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事情办结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市局纪委监察室并向监督员反馈。

(四)对干扰、阻挠社会监督员依照本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和行使监督职权、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没有按时办结又不及时通报办理情况的单位,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督办,对拖延不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分别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其主要内容:

(一)组织执社会督员参加执法机关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及时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执法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征求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与社会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情况,争取对社会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支持;

(四)对社会监督员反映和转递的问题和案件,按部门职责分工,做好登记、转办、督办和反馈等工作,对提供的信息,及时综合上报。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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