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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如何应对网络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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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内人士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证言论自由,且许多案例都表明,这种言论自由确保任何发表言论者只要被证明“无实施恶意”就不会受到惩罚。诸如“我XX”、“我要杀了你”之类言论,只要并无实施故意,通常不会受到什么追究。事实上,在Facebook或Twitter之类的平台上,这样的不雅语言每天都不计其数,倘果真句句计较,那可要把情报部门忙得四脚朝天了。
  
  在北美,界定“网络谣言和暴力威胁”,是一项相当有弹性和难度的活计,在公民法律意识很强、资讯又很发达的地区,过分敏感会引发许多争议和诉讼。但如果过分“钝感”,一旦出事同样会引来媒体和公众的口诛笔伐。
  
  既然左右为难,宽严的尺度又如何把握?
  
  美国对网络威胁草木皆兵
  
  美国是情报机构编制最多、最复杂的国家之一,许多机构都有搜集网络安全信息的义务,那些被列入安全“高危人物名单”者或“警方熟悉人物”,其言论往往会被重点关注、研究,倘不在这类“黑名单”上,则往往不会被当真在意。
  
  当然,一切都有例外。由于“9·11”等事件的缘故,进入新世纪以来,美国总的趋势是从严,因为做法行之有效,也被不少欧美国家效仿。倘是敏感人物,或在某些敏感领域和场合,太“火爆”的“玩笑”在网上可是开不得的。
  
  《每日邮报》2012年1月末报道称,英国游客、26岁的利范·布莱恩和艾米丽·邦亭动身去洛杉矶旅游的前一周,在Twitter上发帖称“我在为去美国旅行做准备,目的是把这个国家摧毁了”,而更早之前两周,他曾发表另一则推特,称“三周后将抵达洛杉矶,并在好莱坞大道上挖掘玛丽莲·梦露的遗体”。
  
  1月23日,两人果然飞抵洛杉矶,刚刚在机场降落,就被边检人员持枪围住拘捕,护照被没收,手提箱被翻了个底朝天,并受到长达5小时的质询。原来他们刚刚发出前述威胁,就被美国国土安全部(NSA)列入“潜在威胁”的危险分子黑名单,并认定他们“有潜入美国组织并实施暴力犯罪”嫌疑。
  
  布莱恩试图向警察解释,自己网上所言的“摧毁”,在英式俚语里只是“派对”的俗称,他的真正意思是和朋友在美国肆无忌惮地疯玩一场,而“挖掘梦露遗体”则是热门卡通剧“FamilyGuy”里的台词。
  
  不过被“9·11”和多次已遂、未遂恐怖袭击弄到草木皆兵的美国警察和NSA官员对此置之不理,完成漫长讯问后,将二人带上手铐,分别送入两间关着众多非法移民的牢房,关押了12小时之久。人在矮檐下,怎能不低头?两个英国人最终不得不在“被拒绝入境”文书上签字,而后在警察和NSA官员一路监护下登上回国班机,好端端一趟洛杉矶之行就这样败兴而归。不仅如此,那个意在换回自由的签字,意味着他们正式被留下“案底”,今后再度入境美国将受到诸多限制,包括网络言行的严格检查。
  
  也不能怪美国人太小气。由于经常性被各种恐怖袭击和社会暴力困扰,本世纪初以来,美国情报部门和安全机构对任何出现于公共言论场合、可能被理解为带有威胁公共安全意味的信息,都会视作“潜在危险”而严肃处理,绝不会如某些始作俑者所想的那样“保持应有的幽默感”。
  
  对于如何界定和处罚网络谣言和暴力,美国有所谓“网络暴力分级”原则,即将网络暴力分为网络骚扰、网络跟踪、网络欺凌三个等级,并依照级别高低给予轻重不等的惩处。但长期以来,因缺乏相应联邦法案,在对严重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刑事裁决方面存在一定困难,除密苏里州外,“网络暴力”都不会作为独立罪名列入刑案调查对象。网络暴力行为如有实际行动、效果和危害,则会视其情节以其它刑事罪名提起诉讼。
  
  例如,网络暴力威胁的对象如果是民航客机,且导致客机迫降、紧急返航等后果,就可能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威胁飞行器安全”等罪名被指控。这类“网络暴力”的刑事诉讼,大多涉及针对个人(如网络侮辱导致自杀)的案件,或威胁公共安全并引发公共性恐慌的案件,而一般性、并无后续动作和后果的网络口头威胁,目前主要还是以行政惩戒为主。
  
  至于非暴力倾向的网络谣言,目前北美的处理方式主要还是“就事论事”,不作为独立罪名列入刑事调查,情节严重者则以其它合适罪名立案起诉,如“商场有炸弹”或“某某食品有毒”之类谣言传播者很可能被控以“危害公共秩序”罪。而针对个人隐私的恶意网络谣言,则很可能被受害者以“侵害人身自由”为由提起自诉。
  
  “非常之人”制造网络大麻烦
  
  美国以外的国家在处理这类网络谣言和暴力威胁时,也大抵采取类似的原则。
  
  BBC在2010年1月报道称,一名叫保罗·钱伯斯的英国人当月因普降大雪导致旅途受阻,影响其与女友会面愤而在Twitter上称,倘机场因雪导致航班延误,他就“把机场炸飞”,结果他不仅因这番网络言论误了飞机,还被罚款380英镑,另支付2600英镑的出警费。不难看出,英国同样是将这类发出针对公共安全明确威胁、但未发现实施故意的网络谣言,当作行政案件来处理的。
  
  当然,如果炮制和发出网络谣言的是“非常之人”,所涉及的又是“非常之事”,麻烦就会大得多。
  
  2012年7月中旬某天,负责奥运会安保的伦敦警方突然收到一则网络威胁,称举行拳击、柔道、乒乓球、举重等比赛的奥运场所“有炸弹”,经详细排查后发现又是网络谣言惹的祸。7月20日,受雇于保安公司G4S的20岁学生托马斯·霍尔被警方逮捕;23日,警察厅发言人宣布,以“违反刑法第51条”即“炸弹恐吓”为由,对霍尔提起诉讼;8月20日,法庭对霍尔进行了第一次聆讯。《每日邮报》评论称,霍尔之所以被刑事起诉,是因为他本人是负责场馆安保的保安公司雇员,维护安全本是其职责,因此他编造并上传的、拿奥运安保当儿戏的谣言,才格外不能被接受。许多欧美国家的媒体、非政府团体和社会公益人士都表示,如今网络谣言的“重灾区”是中小学校园,最需要关注和保护的受害者,则是处于弱势的中小学生。
  
  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针对未成年网民的网络欺凌、网络传播受害者隐私或肆意侮辱受害者,甚至死亡威胁等现象,如今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这是因为上述国家已多次发生过未成年网民因网络欺凌和死亡威胁而自杀的事例。
  
  不过,如何处罚这类网络威胁,各国仍无共识,在加拿大更侧重于对受害者提供保护和心理辅导,而在英国和美国一些州,则通过了“通过网络谣言威胁他人生命需受到惩戒”的法律。
  
  因发布威胁言论被“定点清除”
  
  当然也存在十分极端的事例:散布网络谣言、暴力煽动者“动口不动手”,却不仅被“法办”,而且被“定点清除”,送了性命,如著名的美国“死亡教士”案。
  
  所谓“死亡教士”,指出生于美国新墨西哥州、拥有美国国籍的也门裔美国人安瓦尔·奥拉基。此人自称伊斯兰教教士,一贯在互联网上进行仇恨言论传播和煽动。2009年11月,美国发生骇人听闻的德克萨斯州胡德堡军营枪击案,哈桑少校开枪杀死13名同僚。调查人员发现,哈桑在行动前曾长期和奥拉基互通电子邮件,而在胡德堡事件发生后4天,奥拉基在博客上公开赞誉哈桑是“有良心的英雄”。同年12月25日,尼日利亚少年阿卜杜勒穆塔拉布在底特律机场上空进行了未遂炸机行为,事后发现,此人同样深受奥拉基煽动、暴力网络言论影响。
  
  2009年9月底,CIA在也门策划了一次无人机袭击行动,炸死了奥拉基和另一名美国公民——在网上编纂煽动性网络杂志的萨米尔·汗。事后美方承认,这是一起针对奥拉基本人、经认真策划和奥巴马政府批准的特种作战行动。由于事涉在海外谋杀美国公民,且袭击行动还误杀了年仅16岁、完全无辜的奥拉基之子阿卜杜拉·赫曼,引发美国公众和舆论的广泛争议,《纽约时报》还发表专文讨论“炸死奥拉基是否合理”。文章指出,由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约束,早期奥拉基的大量网络暴力、煽动言论被无视,后来的“定点清除”则是在白宫法律顾问的支持下,将之视作“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恐怖主义行为”定性所致,而两种做法都被不少人批评,认为是从一种极端走到另一种极端,均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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