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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故事] 无过错也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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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郭英和男孩杨亮网恋三个月,便非法同居了,一年后,他们便有了一个男孩。由于生活压力大,两人商议决定,郭英带小孩回到县城的娘家,开一个小商店维持生计;杨亮继续在城市打工,每月寄五百元给郭英做生活费。
  
  因年纪还轻,所以他们也没有立即领结婚证,这就为以后的生活埋下了祸根。时间一长,郭英在电话里提出要与杨亮分手。
  
  放下电话,杨亮立即赶回乡下,要郭英即刻带孩子回他老家。但郭英及其家人坚决反对杨亮的要求。理由是杨亮一点不顾家。
  
  杨亮感到自己好失败,又不甘心,于是买了五升汽油,来到郭英的小商店,下了最后通牒。但郭英毫不理睬。杨亮头脑一热,就把这五升汽油泼向郭英。到这时,郭英才醒悟,杨亮是要与自己同归于尽,吓得她大喊救命。
  
  求救声惊动了对门开五金店的黄津强,他抬头循声望见杨亮正扬起手中的打火机威逼郭英。事不宜迟,黄津强顾不得多想,几个箭步冲到杨亮跟前,抢去了杨亮手中的打火机。趁此机会,郭英逃出商店。
  
  杨亮见有人护着郭英,随即掏出身上的匕首,狠狠向黄津强的胸部刺去。
  
  黄津强受伤倒地,而杀红了眼的杨亮拔出匕首,又去追赶郭英。
  
  喊杀声、惨叫声惊动了小镇的居民,很快有人拨打了110、120。
  
  最终,杨亮被警察带走。120即刻对黄津强进行抢救,而郭英也被父母接回家里。
  
  这场血案使见义勇为的黄津强受了重伤,抢救费、治疗费花了近四万元,还找不到人买单。为此,黄津强找到郭家,说明自己是为救郭英负的伤,希望郭家能出点钱。但郭家认为凶手是杨亮,黄津强应该去找他赔偿。
  
  三个月后,法院认定杨亮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他人罪名成立,判刑12年。关于损害赔偿,基于杨亮经济原因,黄津强只拿到部分医疗费。
  
  对这一结果,黄津强自然不满意,他走进一家律师事务所,向律师诉说了自己救人受伤,部分医疗费由于伤人者判重刑而无力承担该怎么办的问题。
  
  律师分析了案情,对黄津强的提问作了这样的解释:你是在听到郭英的呼救声后才去与伤害你的人搏斗。你的行为显然属于见义勇为。是你的受伤使她脱险,如果你不去救她,失去理智的杨亮一定会把她烧死。你的受伤换得郭英免受损害,那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她有对你所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黄津强听了律师的解释后,感到欣慰,即刻委托律师全权代理向郭英提出经济补偿诉求。
  
  不久,经法院承办法官协商,黄津强与郭英达成分四次支付剩余医疗费的调解协议。
  
  律师点评:
  
  这则故事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是:无过错责任承担有关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故事中,尽管郭英对黄津强的伤无过错,但她是受益人,那么依据上述规定,则应对黄津强因见义勇为而受到的损害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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