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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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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交审议,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起草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信用是市场的基石,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构建现代化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更高层级、更加完善的社会信用立法,来保障经济社会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五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社会信用”的概念。草案对“社会信用”的概念进行了明晰,确定其核心在于兼具市场经济属性和社会管理属性,将其定义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二)关于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定信用信息范围,二是合理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三是规范采集市场信用信息的行为,四是妥善处理各种平台关系。

(三)关于信用的有效奖惩。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国家机关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的推荐性和强制性措施清单,实施信用分级管理;二是突出市场力量,引导市场主体进行激励与约束;三是引导行政示范应用,在行政许可、行政采购等方面必须要查询信用信息或者使用信用产品;四是规定了一般情况下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五是明确了一些严重失信的行为,并设定了特别惩戒措施;六是规定了法人、自然人失信信息的联动。

(四)关于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赋予了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有权查阅掌握自己的信用状况和记录;二是规定了记录消除权,设定失信信息查询期限为五年;三是赋予了信息主体异议权,对可能发生的信用信息记录错误给予救济渠道;四是规定了失信主动修复权及其限制。

(五)关于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求有关部门制定政策积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二是在促进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同时,也要求其合法合规经营;三是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积极进行示范引导;四是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自身积极创新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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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社会信用的核心价值在于应用,草案明确了信用奖惩的主要制度。

信用惩戒制度应有效又合法

草案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如何让各种激励和约束措施既有效又合法?一审中,有意见提出行政机关对守信主体的激励要注意防止“法外施恩”,对失信主体的惩戒要注意防止“二次处罚”。

对此法制委员会认为,建立和完善信用奖惩制度,对加快社会诚信建设十分重要,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制框架下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因此草案修改稿在相关规定中增加“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的规定,要求有关机关在采取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时不得超越权责范围和裁量限度。

此外增加一条关于信用惩戒的总体要求为:“行政机关对信息主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应当与信息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的许可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

明确多种方式修复信用

如何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了信用主体失信主动修复权以及信息提供单位的纠错义务。一审中,有的委员建议,应当鼓励失信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减少其失信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消除不利影响。还有建议提出,信用修复考量的是信息主体的事后改正行为,信息纠错则体现为纠正信息提供单位的错误行为,建议将两者分开规定。

法制委员会认为,建立健全信息纠错和信用修复机制有利于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此,草案修改稿明确了多种信用修复方式,表述为“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消除不利影响”,并确立“可以修复为原则,不予修复为例外”的标准。

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一条,对信息提供单位的纠错义务和市信用中心的信息删除义务一并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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